法院只是判定你房屋的价格,你仍然需要按正常的手续来办理过户,也必须缴纳契税等费用。先要与卖家签订转让合同,价格按照法院判决的为准,然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买卖登记手续,缴纳契税等,完成交易。过户需要提供资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买卖契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等。
契税:(基准税率3% 优惠税率1.5% 和1% 买方缴纳)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注:首次购买和普通住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优惠,契税的优惠是以个人计算的,只要是首次缴契税都可以享受 优惠。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营业税:满五年的普通住房(证载面积小于144平米且单价低于5000元)免征营业税,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证载面积大于144平米或单价高于5000元)征收差额(现评估价与原购买价之差额)5.65% 营业税;不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征收全额5.65%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按成交价1%缴纳。卖方承担
1、成交价*1%,住宅免征。
2、非住宅,全征(无年限制)、“增值额”*30%征收。
个人所得税:房屋卖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不满五年以内销售,按成交价与原成交价差价20%征收所得税,房屋卖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满五年以后销售可免征所得税。卖方承担
印花税:按成交价万分之十征收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00元∕㎡交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房屋产权登记费:按件每件80.00元交纳,买方承担。
咨询内容:我是搞装修的,2004年给一个饭店装修,饭店一直没有结算工程款!2008年我和另外三个给这个饭店干其他工程,而没有结到款的人一起,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我们四人工程款为28万元)该饭店老板用一处偏远的房屋(四套,每套200多平方)抵给我们(有裁定书),我们每人另找给该饭店老板9万元!请问我们的房屋原值和现值如何确认?我们过户应缴哪些税回复内容:房屋价值应按抵债款加上另找给饭店老板的价款合并计算。作为房屋承受人,你们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印花税按转让金额万分之五征收。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请咨询财政部门。 饭店老板作为房屋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