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2025-01-07 09:41:39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答:拆迁补偿收入一般不缴纳营业税。因为,单位和个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收入,是指国家由于建设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占有土地使用权,从而付给单位和个人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对于国家来说,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支付的补偿费并不意味着国家用货币去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而是对单位和个人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因此而失去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生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对于内资企业拆迁补偿收入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外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