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钢筋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钢筋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 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3 钢筋在运输和存放时,不得损坏包装和标志,并应按牌号、规格、炉批分别堆放。室外堆放时,应采用避免钢筋锈蚀的措施。 4 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并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选自《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