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红字发票必须要收回原发票作废吗?

2025-02-28 07: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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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如果受票方已将该发票做账务处理,从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来说,开票方是没有理由收回原发票的。因为此份发票才反映最初的经济实质,而后补的发票是不能人为地再补回原来的凭证之中。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不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