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法定税率11%,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事绿化工程同时予以养护,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是单纯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目前兴起的园林绿化市场来看,提供的应税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
1、绿化园林工程,这类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园林绿化公司承接涉及建筑业务的绿化工程时,不论是否建有花卉种植场,均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木养护、病虫害防治,如上述案例中的场地维护收入,是指园林公司利用自身的人员、技术,为客户的花木、园林提供保养、修护等服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缴5%营业税。
3、花木租赁行为,实质是园林公司将其拥有的花卉、盆栽等植物提供给客户摆放并定期进行管理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
扩展资料:
1、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中纳税人销售的林木,是指纳税人自产的林木。如果绿化工程中销售外购的林木,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
2、园林公司提供管护劳务时,能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很少,如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其税负要远远高于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税负。即使该园林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3%仍小于服务业5%的税率。
但由于管护劳务中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占的比重一般较大,而这些劳务在营业税中是免税的,因此,按3%缴纳增值税往往会大大多于缴纳营业税的税额。所以,园林公司在向客户销售林木并需提供管护劳务时,应尽量分别签订合同。
对于管护劳务中有免税劳务的,还应注意《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很多单位在搞绿化时,自己采购树木、花卉,然后请专业的园林公司种植并提供后续管护。这种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后园林绿化适用哪档税率?
近日,在绿化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园林绿化公司将去年取得的绿化护理收入150万元视为绿化工程收入,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申报缴税,在税务人员的辅导纠正下,该公司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共3万多元。 目前市场上园林绿化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是经营花、草、盆景、园艺植物培植,绿化工程、场地维护保养、花木租赁及病虫害防治等,由于经营范围广,一些绿化公司对于绿化工程、场地维护和花木租赁等应税行为的税收规定缺乏了解,致使错用税目少缴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绿化园林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需根据其提供的不同应税劳务来确定所适用的税目、税率。从目前兴起的园林绿化市场来看,提供的应税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绿化园林工程,这类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园林绿化公司承接涉及建筑业务的绿化工程时,不论是否建有花卉种植场,均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是花木养护、病虫害防治,如上述案例中的场地维护收入,是指园林公司利用自身的人员、技术,为客户的花木、园林提供保养、修护等服务,因此,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缴5%营业税。 三是花木租赁行为,实质是园林公司将其拥有的花卉、盆栽等植物提供给客户摆放并定期进行管理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 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并就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自产苗木用于绿化工程,如果分开核算,苗木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农业企业享受免税的。外购苗木进行工程的,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