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广告业务一部分由公司销售部门承接,销售部门人员均为我公司正式员工,由我公司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以及资金回笼情况发放销售佣金;其他广告业务由一些外来人员承接,我公司根据业绩给予其销售提成。请问对这两种不同人员的销售提成,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方法是否相同?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与[1997]103号)的规定,对境内企业通过个人开展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区分雇员或非雇员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处理: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销售部门雇员取得的销售提成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不缴纳营业税。对承接广告业务的非雇员取得的销售提成,应按照个人从事服务业计算缴纳营业税;销售提成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