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立法者订立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也适当的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从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在用人单位解散后,就可以认定劳动合同终止。大多数地方法规对此问题都有相关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关闭、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解除还是终止,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认定。劳动者是否应得到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劳动者的表现来确定,是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国家另有规定,而国家目前没有公司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以前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规定得不是非常的明确,所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以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看出依据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根据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未生效以前发生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应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发生的劳动合同终止,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