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人被法定退伙了,合伙企业再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2024-12-04 21: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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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定退伙之后,该合伙人也就不在属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法定退伙的,法定事由出现时即时法定退伙生效日。
  既然已经不是合伙了,又何来除名?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第48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