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失控”,如何处理?

2025-02-26 1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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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对于涉及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为避免涉税风险都是从长期供应商那里取得进项税发票。对于上门推销的单位或个人,尽量不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
  国税函〔2006〕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以下简称730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废止。各地反映730号文的有关内容废止后,对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处理缺乏依据,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发票处理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贵公司实际情况,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据此,税务机关对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

回答2:

先跟供应商联系,,看看,,是不是他们误作废了,,然后他们也正常交税,,那么可以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你们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你们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如果,,供应商消失了,,那么,,国家没有收到销售这批货的增值税,,是没法让你们认证抵扣的,,所以,,你们先要进项转出,,然后报案,,因为供应商诈骗了你们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