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需要提醒的是,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1个税问答”,具体的财产转让所得(含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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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一、财产转让所得中减除的“合理费用”范围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具体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二、财产转让所得中减除的“财产原值”计算
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