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期届满后,开始算起吗?

2025-04-25 04: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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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额一种,它与主刑(如有期徒刑)是分别计算的,因此,两者不存在相加的情况.

回答2:

简单来说,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两大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都是终身的,不需要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何理解: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未满的,继续执行。

回答3:

根据我国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你的看法是对的。被判无期或死缓无所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计算问题,因为它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只能是终身的,计算也就没多少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