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遇特殊原因,可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唯提出终止合同一方须提前90天以书面

2025-02-23 11:01:48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回答人注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有经济补偿,适用本法第46条规定情形;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合同、但用人单位还是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适用本法第87条规定是第47条规定标准的2倍)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没有补偿) 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解决,也可向其内设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裁(都不收费)。对以上机构解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通过其仲裁或是判决解决(此类诉讼收取诉讼费总额10元)。

回答2:

1、既然有合同条款约定,那就必须按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如果不按约定履行合同,那就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2、确实存在合同履行障碍,建议与合同一方协商,告知你方履行合同存在不可逾越的困难,如果对方同意,增加补充提条款以解除合同,这样就用不着承担违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