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说的来看,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招聘后要求被聘用人员与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检察院与物业管理公司玩的猫腻,到头来你变成劳务派遣工。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专门对这一块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来说,据你所描述,以 后你虽然在用人单位上班(检察院),但实际的用工主体仍然是物业管理公司!其最终根源是检察院以业务量大、编制不足,规避一些用工风险而把相关业务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而致你以后“同工不同酬”(真的出什么事的话又变“临时工”干的)。虽然你是在检察院上班,但真正的用工方是劳务物业管理公司,公司把你派遣到检察院,检察院把相关费用转给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发放你工资并为你办理相关社保(也有可能是甘肃省通信产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再委托银行代发,你懂滴)。
这个做法肯定有悖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人家是强势单位,有合法伤害权,自己看着办吧。
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