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算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条规定,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等,境内企业应按照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外汇管理手续。外汇局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2. 外资比例25%以上享受外商投资待遇。《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减免税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条,境内机构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关联并购境内公司,所设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并购后增资,增资额达到25%的除外。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5%,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与“外资企业待遇”最密切相关的两个政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有类似明确规定(以外资占25%为标准)。3、此外,引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中的措辞:“判断公司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是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与股东的国籍无关”。4、实践中在判断一家返程并购的企业是否按外资企业来管理的问题上,有关政府部门可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没查法律,简单谈一下,错了请拍砖指正。根据返程投资的定义,特殊目的公司到海外融资以后返回国内投资,虽然控制人应该是境内人士,但是资本来源是外方。投资主体也是在海外设立的法人,个人认为应该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的规制。。
现在再搞返程投资没啥意义了,因为税收优惠已经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