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的:
一、 倡议和联系某一知名机构(例如天涯)牵头,建立全国性“动物保护组织联盟”,吸收各地的动物保护组织和网站,使用统一的标志和名称,并且按照地区进行划分,起草统一的纲领、制度,定期进行联络,设立动物保护基金,资金来源定位于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比较而言,我们的敌人似乎更加有组织、有纪律,且带有极强的隐蔽性,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盲目的与其进行斗争,我们要统一行动,统一指挥。网络的力量是无穷的,网民的数量是无尽的,只要调动的好,那一小撮人渣根本不可能有生存的空间。另一方面,只有我们进行正规的运作,才能引起政府的重视,提前实现立法,胡乱的嚷嚷是没有多大效应的。
二、 组织的纲领有两点:一是推动立法,这是最高纲领;二是救助小动物,通过各类形式打击残害动物行为,广泛宣传保护动物的理念,这是最低纲领。
三、 组织建立以后,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大量收集相关信息,对于保护、救助小动物的信息,在网络上大力推广,净化人心;对于残害动物的劣迹,亦予以广泛发布,发动网友进行批判,让民众看清这帮变态狂的丑恶嘴脸,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对不起,用老鼠比喻他们,太委屈老鼠了)。总之是通过强大的宣传攻势来维护小动物,推动立法。
四、 组织建立后的任务之二,根据群众举报,对受到残害的动物进行救助,并向新闻媒体及公安部门反映。
五、 组织建立后的任务之三,对群众自发救助动物的事迹进行表彰和奖励,根据情况予以一定资助。
六、 组织建立后的任务之四,收集残害动物者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公布于网站,号召广大网友伸出无私的手,对其进行教育。
七、 组织建立后的任务之五,根据群众举报,将虐待动物网站的网址予以公布,组织广大网友对其进行冲击,招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攻击,使之瘫痪,无法运作。
八、 定制固定格式的通缉令,将残害动物情节恶劣、但尚无具体线索者,进行通缉,并对提供线索者给与一定奖励。
第七章 动物福利
第七十六条【动物生活福利】 动物饲养者应为饲养的动物提供适量的食物、饮水以及充足的活动空间,不得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不得不按药品使用规则使用兽用药品,不得使用违禁的兽用药品。
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
第七十七条【动物运输福利】 动物运输途中,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途中应按时给动物喂食和喂水,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
第七十八条【动物医疗福利】 饲养者对于受伤或患病的动物,应给予必要的医疗,因控制动物疫情或其他须要必须宰杀的,应使用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进行。
动物的人道宰杀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动物屠宰福利】 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动物被宰杀时,应尽快使动物进入无知觉状态,然后迅速刺死。
动物被宰杀时必须隔离,不得让其他动物看到。
第八十条【饲养者义务】 饲养者应防止其所饲养的动物无故侵害其他人的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
第八十一条【动物搏斗】 禁止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
第八十二条【动物的收容】 本市设立动物收容场所,收容以下动物:
(一)由单位或个人捕捉的流浪动物;
(二)饲养者不愿继续饲养的动物;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留置或没收的动物;
(四)危难中的动物。
第八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 高中以下学校不得进行足以使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教学或实验。
第八十四条【伴侣动物安全】 伴侣动物出入公共场所必须由成年人陪伴,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伴侣动物出入公共场所无人陪伴时,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动物收容所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第八十五条【注水和泔水饲喂】 饲养、运输、屠宰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任何形式给动物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用未经处理的泔水或其他非饲料物质饲喂动物。
第七十八条动物医疗福利 应该涉及到动物的安乐死。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承担生病动物的医疗救助。在我国的经济条件下,要求饲养者对所有伤、病动物给予必要的医疗,例如对严重的事故、严重的疾病造成的伤害进行医疗救助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动物免受疾病的痛苦折磨,应当明确提出允许对严重伤、病的动物给与安乐死。(此举不仅是减少动物的痛苦,也可以减少饲养者因不愿承担医疗费而遗弃动物,从而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具体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应该由执业兽医和饲养者协商。
鳄鱼被抬上宰台,操刀师傅早已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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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动物屠宰福利 提到“然后迅速刺死”,不知如此明确的提法是否能够涵盖一切屠宰手段?如果不能,就不应该使用“刺死”这样的字眼。据我所知,有些国家采用电击死亡的屠宰方式。
本条还应该强调,禁止用一切残忍的不人道的手段屠杀动物,比如上吊,灌水,木棍或其他硬器打击等。
本条还应该增加:宰杀动物应在专门场所进行。禁止当街,当众屠宰动物,禁止在餐厅等公众场所宰杀动物。(当众屠宰动物非常野蛮血腥,对儿童教育不利。北京是一国之都,应该给全国树立文明的榜样。这种冷血的陋习绝对应该取缔!同时应当取缔在农贸市场就地杀鸡的做法,应该在有卫生清洗设备的房间内进行)
第八十条饲养者义务还应增加:饲养者应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有关公共规则,尊重其他没有动物的人的权利,妥善看管自己的动物,如果自己的动物无故造成对他人或财产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搏斗禁止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
坚决同意此条规定!用动物的相互残杀或伤害取悦人类并进行赢利,是野蛮愚昧和不道德的。如果此法通过颁布,新近开张的北京斗牛场即属非法,应予取缔!
第八十二条动物的收容 首先对何为流浪动物应作详细解释,防止人们以此为借口捕捉、干扰野生动物的生存。从外国的经验看,当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加强后,很多野生动物会在城市中生存并时常出现进行觅食活动,在北京地区可能会出现如:黄鼠狼,刺猬等等。人们应有的正确做法是不去干扰他们,除非这些动物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或有可能伤害到人类,比如陷入某种困境,或受伤等等。
另外,鼓励市民捕捉流浪动物送交动物收容所对市民的健康安全有危险,因为流浪动物大多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即使是家养的猫狗,也会“狗急跳墙”做出咬人伤害人的举动,在我国医疗保证福利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市民因捕捉流浪动物受伤或受到病菌传染(比如狂犬病),会给此立法带来消极影响。其他国家大多是不鼓励市民捕捉流浪动物的,而是电话举报到有关的动物保护部门,由专门训练的动物控制员甚至消防队员捕捉。所以此条文应修改为:“市民发现流浪动物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及时捕捉并送交收容单位。”
第八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了“高中以下学校不得进行足以使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教学或实验”。这种表述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是不是高中以上的专业学校,大专,大学就可以进行伤害动物的实验?此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福利,使动物不受伤害和痛苦,而不是规定有的人可以伤害,有的人不能伤害动物。应该从新考虑如何表述。
第八十四条伴侣动物安全 首先应明确规定所谓防护措施是指:动物要带项圈并有主人牵引或将动物装入动物专用运输箱或旅行袋内,比较爱咬斗的狗如有必要还应该戴上口罩以避免狗咬。如不明确指明会引起人们的误解、歧义或争议。
其次对出现在公共场所无人陪伴的伴侣动物,不应当鼓励市民捕捉,同以上道理,避免对市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当鼓励市民举报,由专门部门的人员进行收容。
第八十五条注水和泔水饲喂 同时应当规定禁止使用激素等催生、催肥、催长化学添加剂饲养动物。(这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
建议增加内容:
1,禁止经营,屠杀,食用宠物动物如狗,猫。(我国台湾已经立法禁止杀狗食用)
2,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杂技团和其他各类动物表演经营机构,其表演动物有休息的权利,雇主不得强迫动物长时间表演而使动物处于疲劳状态得不到必要的休息和营养;动物应有自己的清洁卫生的休息场所和一定的活动空间;雇主对生病动物必须提供医疗救治;雇主不得以生病为借口随意处死动物。对国家保护动物、濒危动物的死亡应该建立申报登记制度,以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处罚的意见
在本规定中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全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十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的;
(二)未按人道方式宰杀动物的;
(三)未对受伤或患病动物给予必要治疗的;
(四)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的;
(五)以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的;
(六)强制给动物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
俺也是摘抄的
好像没有具体的规定或方案,而且私人成立的救助中心难以维持太久,力量也不是很大,
如果参与的人多,或许力量会大一点,我个人认为,如果你不是有金钱支持,也没有人参
与,救助了动物无法送养,肯定不能坚持太久,既然有这个想法,就从最基本的做起,
能帮一个是一个,如果有人认同,相信会逐渐组成一个群体的。
姐.你还是那么的有爱心啊!
嘿嘿
那么长时间没联系了,有还记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