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此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部分项目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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