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借贷案,有两个法院先后进行房屋财产保全查封并合案处理执行,在法院出理财产时应怎样分配?

2025-03-07 01: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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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按照先后顺序的,如财产不足以赔偿,按比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另外,《批复》中答复,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回答2:

先保全的法院执行,余额作为后保全法院的保全财产。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查封叫做轮候查封。也就是说在第一个法院解除查封后,第二个法院的查封自动生效。如果第一个法院最后执行了查封财产,则由第一个法院先执行,余额由第二个法院保全或执行。

回答3:

如果第一家法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二家法院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第一家法院申请“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