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社保滞纳金是累计的,他是按照你欠费的金额计算滞纳金的,按照千分之二计算打个比方,你第一个月欠500,那第一个月的滞纳金就是500乘以千分之二第二个月你再欠500,就需要第一个月的欠款加上滞纳金,再加上第二个月的500,所有这些加起来,再乘以千分之二,和银行的复利差不多具体数额你需要你社保查询,10年跨度太长,很难计算出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你算错了吧,交保的基数不是你交保的数,应该是用月交保基数X交保费率=月应交保数X13个月=你应交保(该补交)数额X0.2%=应缴滞纳金数。交滞纳金不是对单位说的,这是对个人交的部分,不过,滞纳金应该有上限,超过上限按最高上线额交即可。
不知道LZ在哪个城市,不过为了应对今年的金融危机,很多城市的社保都对补缴以往欠费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滞纳金和利息的减免,LZ可以去当地社保机构咨询一下,若可以减免,是个补缴的好机会,不然早晚还是要补上的,如果柜台的专管员不给减免,可以试着去找部长解决,因为下面的办事员未必有权限.愿你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