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一项新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公民申请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是公民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并对申请者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是实施法律职业资
格许可的组成部分,但其本身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种类。
我自己想法:司法考试不是行政许可,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该是行政许可。司法考试只是一种测试性考试,你通过后不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谁也不会给你主动颁发。所以该考试仅仅是一种考试,而非行政许可。当然此问题还有待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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