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不认识,喝醉酒后,甲方7.8个人打乙方多次,乙方应害怕拿啤酒瓶打死甲方一人,乙方属于故意还是过失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乙属于伤害致死或过失致人死亡;
1乙方由于害怕加气愤随手拿啤酒瓶乱打,
使用啤酒瓶能够造成他人大腿大动脉伤害致死的,一般正常情情况下,不可能直接打击造成,而是由于刮划造成,也就是说只有啤酒瓶破碎后,由其利度造成;
2、这里就是要区分,乙方是故意将啤酒瓶击碎,然后利用其锋利用度击打,造成大腿大动脉出血过引起死亡后果;还是混乱中酒瓶破碎,采取对多人多对象不特定击打造成大腿大动脉出血过引起死亡后果。这二种行决定案件的定性;前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后者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三、投案自首,一般不能认定;乙方在家和家人商量正准备去自首,刑警队就来人把他抓走了,当时那人还没死
1、投案自首,不是研究是否自首时,要确认自首,
2、如在自首的路途中,被抓可以社会一自首,而且要的充分证据,
3、自首要认罪。
综上所述,本案需要很多细节证据,也可以认定其是否为;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过失杀人罪(过失到人死亡)。
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乙的责任。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估计有可能判处十年左右有期徒刑(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从轻减轻可能判处十年以下,也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由于事关重大,建议及时委托当地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为乙进行辩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哪里的案子,关在i哪里的看守所,家属拘留通知书收到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