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但如果说是劳动者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规定是不构成工亡。所以说员工下班时间在单位宿舍猝死,因属于下班时间,这不是工伤,至于单位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这还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造成有侵权行为。
对于劳动者下班后猝死,一直以来维权都是难题。曾在2013年4月份时候,李某就入职了山某电子公司工作。因为上夜班的李某被安排加班一直到第二天的凌晨一点多,在下班回到宿舍休息的时间突然不省人事,打电话报警,也认定是李某为现场猝死。
因为也是在宿舍猝死,所以父母也将单位告上了法院。不过,因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
最后根据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即李某猝死前一日,李某的上班时间为16时至凌晨24时,另外电子公司还安排延时加班1.5小时。因这样的工作安排,对人的一般规律作息是存在时间冲突的,所以公司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虽然这样的情形不造成工伤,但用人单位因加班时间不合理最终导致员工猝死而亡,鉴于加班人员身体健康,无其他疾病,所以用人单位造成的死亡是需要负一定责任的。最后,公司担责40% 赔偿23万余元。
一般来说这样的案件,如果是在下班时间那是不属于工伤的,但因用人单位因素,这样也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往往需要负40%的责任。
按照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过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你说的情况,因为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所以不能认定工伤死亡,没有任何赔偿,按照疾病死亡待遇处理,
这个不算工伤,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说员工是因为接连几天都长时间的加班,因为疲劳过度导致的猝死,那么就算是工伤,甚至严重一点还有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因此这种事情得看员工猝死的具体原因。
不属于。工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个人身体伤害。单位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可以赔偿少部分钱。
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诉: 1、显然你说的“职工是在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期间突发疾病”这个情况,不属于工伤; 2、这个情况单位是没有责任的; 3、关于职工非因公死亡,可享受的待遇为: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具体数额各地标准不一样)
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的规定支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①、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②、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③、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④、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注明:各地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不一样,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保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