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裤同志: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不时遇到一审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同时请求上诉的情况。对此,有的一审法院在移送案卷时,通常按照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先后,来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一方当事人先交出上诉状,即作为上诉人,于是办案人员便通知也要求上诉的另一方当事人,要他(她)写答辩状。对此,有的当事人提出了异议,办案人员则解释说:“对方先写了上诉状,你就只好写答辩状了,其实,_匕诉和答辩也差不多,再说,到了二审,你还可以反诉吃”。而有的二审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照此搬抄。 请问:上诉人的法律地位,是否能按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济鸣济鸣同志. 我们认为,这种按照递交上诉状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当事人在二审中的法律地位的作法,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一、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只要他(她)在法定期限(裁定为十日,判决为十五日)内按诉讼规定提出上诉,就应为上诉人。对当事人所赋予的这一法定上诉权,除了因逾法定期限而丧失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剥夺。上诉和答辩是有根本区别的,答辩人特指是已经服判的当事人,因而只能是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