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合议评议案件笔录,我们首先应当知道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则: (一)由审判长主持评议,并引导合议庭就案件性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公正处理等充分进行评议; (二)案件主审人应当客观、全面汇报案情,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并归纳争议焦点、列举相关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 (三)合议庭成员围绕案件证据采信、事实确认、法律适用和公正裁判自由、充分、独立的发表自己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审判长对评议内容和结果进行归纳,形成合议庭明确的结论; (五)由合议庭成员审查合议庭笔录,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合议笔录应当完整、准确。 知道了合议庭评议的基本规则后,我们应当熟知合议笔录的格式要求,这里就不再赘述。 合议笔录记录过程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第一、没听懂时怎么办? 首先,要尽量保证你听懂案件。具体作法是:在主办人汇报案情时,认真听取主办人汇报或是自行翻阅原审判决(二审案件查看一审裁判,再审判决,查看一、二审裁判)及双方意见,包括一审起诉状、二审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及答辩状并作出简图。如果在完成了上述准备工作后,仍然对于各位法官在评议过程中的陈述不甚解其意,不要害羞,礼貌的询问法官相关陈述的意见,或是向评议人说明一下你的理解,以便得到评议人的确认或纠正。 第二,记录原话,还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记录? 首先,要抓紧时间调整语序及语法性错误。人们在说话过程中,会比较频繁地出现语序颠倒、省略主语等现象,你应当在记录中尽快识别出这些错误,并将之进行校正。问题在于,对于不存在语序性、文理性问题的陈述,是记录原话还是否凭自己的理解去记?我的建议是,尽量记录原话,语言的内涵是丰富的,你自认为语意相同的两个词语,它们之间的意思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有相当大的差异的,而且有的词语恰恰是评议人精心选择的,自以为是可能导致记录内容与评议人内心真实意思的偏差。 第三、记录全部评议实状还是可以有省略? 我认为,书记员的角色相当于一个史官,我们的职责是忠实于发生的状况,而不权以自己的好恶或自以为是的判断删节某些情境。但是,对于一此论证过长、相互之间紧密性探讨、征询、确认的话语,可作概要性记录,比如一位法官不能确认个别细微情节,向主办人询问,主办人及另位法官进行解释等这样的情节,该法官因此理解偏差,再次通过反问方式询问,另外两位法官相继补充解释等等类似情况,如果不引发进一步深入讨论,可以不作记录。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询问审判长此节是否载入记录。 第四、对于法官出现的某些错误是否进行更正? 我们的书记员,大多受到高等法学教育,其中一部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他们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储备,在法官的长期教导下,本身即具备一定判断案情的能力,因此,对于法官在评议中偶然出现的一些错误,比如法律用语的错误、法律条文引用的错误等问题,书记员可以向评议人提出疑问,由评议人进行判断以确定自己是否对之前的陈述进行修改,这既是对案件质量负责,也是保护评议人的恰当的方式。 第五、是否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有的合议庭会根据案件情况,会主动征询书记员意见,书记员这时可以大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应当保持谦虚与学习的态度。如果合议庭没有主动征询书记员的意见,书记员可根据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发表意见,如果情境、时间允许,对于探讨性较强的案件,可以发表一点意见,对于探讨性不强,但自己心存疑问的案件,可以抱着学习知识的态度在合议后向法官请教。 以上就是我在记录合议笔录时的一点心得,与大家分享。第1页 共1页
要做好合议评议案件笔录,我们首先应当知道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则:
(一)由审判长主持评议,并引导合议庭就案件性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公正处理等充分进行评议;
(二)案件主审人应当客观、全面汇报案情,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并归纳争议焦点、列举相关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
(三)合议庭成员围绕案件证据采信、事实确认、法律适用和公正裁判自由、充分、独立的发表自己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审判长对评议内容和结果进行归纳,形成合议庭明确的结论;
(五)由合议庭成员审查合议庭笔录,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合议笔录应当完整、准确。
知道了合议庭评议的基本规则后,我们应当熟知合议笔录的格式要求,这里就不再赘述。
合议笔录记录过程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第一、没听懂时怎么办?
首先,要尽量保证你听懂案件。具体作法是:在主办人汇报案情时,认真听取主办人汇报或是自行翻阅原审判决(二审案件查看一审裁判,再审判决,查看一、二审裁判)及双方意见,包括一审起诉状、二审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及答辩状并作出简图。如果在完成了上述准备工作后,仍然对于各位法官在评议过程中的陈述不甚解其意,不要害羞,礼貌的询问法官相关陈述的意见,或是向评议人说明一下你的理解,以便得到评议人的确认或纠正。
第二,记录原话,还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记录?
首先,要抓紧时间调整语序及语法性错误。人们在说话过程中,会比较频繁地出现语序颠倒、省略主语等现象,你应当在记录中尽快识别出这些错误,并将之进行校正。问题在于,对于不存在语序性、文理性问题的陈述,是记录原话还是否凭自己的理解去记?我的建议是,尽量记录原话,语言的内涵是丰富的,你自认为语意相同的两个词语,它们之间的意思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有相当大的差异的,而且有的词语恰恰是评议人精心选择的,自以为是可能导致记录内容与评议人内心真实意思的偏差。
第三、记录全部评议实状还是可以有省略?
我认为,书记员的角色相当于一个史官,我们的职责是忠实于发生的状况,而不权以自己的好恶或自以为是的判断删节某些情境。但是,对于一此论证过长、相互之间紧密性探讨、征询、确认的话语,可作概要性记录,比如一位法官不能确认个别细微情节,向主办人询问,主办人及另位法官进行解释等这样的情节,该法官因此理解偏差,再次通过反问方式询问,另外两位法官相继补充解释等等类似情况,如果不引发进一步深入讨论,可以不作记录。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询问审判长此节是否载入记录。
第四、对于法官出现的某些错误是否进行更正?
我们的书记员,大多受到高等法学教育,其中一部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他们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储备,在法官的长期教导下,本身即具备一定判断案情的能力,因此,对于法官在评议中偶然出现的一些错误,比如法律用语的错误、法律条文引用的错误等问题,书记员可以向评议人提出疑问,由评议人进行判断以确定自己是否对之前的陈述进行修改,这既是对案件质量负责,也是保护评议人的恰当的方式。
第五、是否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有的合议庭会根据案件情况,会主动征询书记员意见,书记员这时可以大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应当保持谦虚与学习的态度。如果合议庭没有主动征询书记员的意见,书记员可根据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发表意见,如果情境、时间允许,对于探讨性较强的案件,可以发表一点意见,对于探讨性不强,但自己心存疑问的案件,可以抱着学习知识的态度在合议后向法官请教。
根据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则,严格按照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作方法认真制作记录。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则: (一)由审判长主持评议,并引导合议庭就案件性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公正处理等充分进行评议; (二)案件主审人应当客观、全面汇报案情,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并归纳争议焦点、列举相关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 (三)合议庭成员围绕案件证据采信、事实确认、法律适用和公正裁判自由、充分、独立的发表自己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审判长对评议内容和结果进行归纳,形成合议庭明确的结论; (五)由合议庭成员审查合议庭笔录,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合议笔录应当完整、准确。
合议庭评议笔录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
标题和笔录头如格式所示依次填好。其中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评议……一案”中应填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
(二)正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因此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正文部分应主要记明: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罪名的认定;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具体意见;对赃证物的处理;对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解决;评议中的分歧意见、评议结果。
民事案件的评议,应记明评议人员对纠纷事实、证据的认定;对是非责任、权利义务的认定;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处理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情况;评议中的分歧意见和评议的结果。
二审、再审案件的评议,应记明承办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简介,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意见及其评价(二审案件还应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做出评定);评议中的分歧意见和评议结果等。
记录时应注意如实记载评议全过程,并能抓住重点问题。对评议结果,一定要明确具体。意见分歧之处,应如实记入笔录。要语句通顺,保持评议人员的原意,不能妄自推测。有些案件,评议不止一次的,应在各次的笔录上记明是第几次评议。
(三)尾部
笔录记完后,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核对审阅,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