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请问,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应当计入开办费?在筹建期无收入取得,如果按收入的比例计算扣除,则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及宣传费就是0.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企业筹建期间属于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也就是说,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选择分期摊销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为防止纳税人随意调节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扣除一旦确定下来后,规定不得再改变。
企业筹备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额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扩展资料: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3、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
国税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