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温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学校与学生韩某因打闹发生口角,温用拳头打了韩。次日7时许,韩某找来数名男同学在一体育场遇见温某,对温进行拳打脚踢,温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前来拉架的被害人姜某某腹部、周某背部刺伤。案发后,被告人温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姜某某、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从周某背部取下折叠水果刀一把,被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收缴。后经铁路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腹部损伤为重伤,属九级伤残,周某背部损伤为轻伤。案发后温某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温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理由是:被告人温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出于防卫目的,造成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属于过失伤害,因被告人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温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理由是:被告人温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并且造成姜立新腹部损伤为重伤后果,属于故意伤害。[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本案中,被告人温某在与韩某等人厮打过程中,手持水果刀乱捅,并非针对侵害人韩某等人,温某在实施行为时到底会给对方造成何种损害,虽然没有明确的认识,但无论实际发生的是何种结果,都在他的认识范围之内,而且他也不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将前来拉架的被害人姜某某等人刺伤,温某应当意识到持刀乱捅,可能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并非过失,且姜某某不是不法侵害人,不是防卫对象。编辑:哈铁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