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

2024-11-29 11: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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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审查行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债台高筑,或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职业,却大量向人借款,则即使借款时有出具借条,仍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为人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则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骗方法如夸大偿还能力等获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灾、经营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但因其所拥有的房产等其他财产能保证出借人利益不受损,因此可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

2、审查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诈骗得逞,在借款时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或承诺高额的利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信其能连本带息还款。

而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通常不打算归还,因此会在获得财物后肆意挥霍,如用于赌博、还债、挥霍、放高利贷等。而民事借贷中的行为人一般会按约定将借款用于做生意、投资等正当用途。

4、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如果是能归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是因将借款用于挥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造成无法归还的,可推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经营亏损、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讲,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是根本不打算偿还,即能还而不还;而民事借贷纠纷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即想还而还不了。

5、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或以各种理由搪塞应付,或转移资金、逃避隐藏,拒不返还。而民事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后,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属于民事纠纷,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限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资料:民间借贷——百度百科

诈骗——百度百科

《刑法》——中国人大网

回答2: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不同点
来源:华律网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张桂军与黄春芳相识不久,即虚构购买客车跑运输,以合股做运输生意有利可图为诱饵,向其借款近4万元不还。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张桂军虚构老婆卷走8万元家财,导致资金运转困难而停止营运的事实,以及伪造一套已为客车营运投资6万余元的假资料等,骗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为名取得他们的近14万元的巨额资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张桂军先后以借款为名,先后获得他人的17万多元的巨款后,不仅任意用于日常挥霍及赌博,几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踪的把戏,企图逃避还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回答3:

  按实际情况,民间借贷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回答4: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钱借物,因某种原因到期确实一时无力偿还;而有的人则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对此如何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常见问题。诈骗罪具体来说,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最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概括来说,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财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护,也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时使用了一些欺骗的方法,又确属一时无力偿还,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玩失踪,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此外,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也要注意:一、有欠条是否就一定不构成诈骗罪吗?行为人虚构事实发生欠款,也打了欠条,但一直不还,这样是否就一定不属于诈骗而是民间借贷?现实中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报案的话公安机关往往以有欠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最多告知报案人去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如果以非法占有该钱财为目的,压根儿就不想偿还,而且最终也没有能力偿还,就可以定为诈骗,不能仅以有无欠条为区分标准。但相对来说对有欠条的诈骗审核应更加严格。二、一开始借贷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打算偿还,但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偿还,并且伴有下落不明,关机停机等现象,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在取得财物之前就已产生,并在此目的之下,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实现此目的,而对于后来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犯罪,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两者极易混淆,以致有的明明是诈骗,但公安机关以不能介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有明明不是诈骗,却被公安机关按诈骗罪错误拘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加以区分,才不至于使放纵犯罪和冤屈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