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部门报省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证书。不需再考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六)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公证员、律师系列报考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有关条件:1、公证员报考人员在担任公证员期间,办理各类公证业务年平均100件以上;律师系列报考人员在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每年办理各类律师业务达20件以上;2、通过规定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考试;3、学历及工作经历须满足以下其中一条:(1)法学博士;(2)法学硕士且在公证员、律师岗位上工作满2年;(3)大学本科或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在公证员、律师岗位上工作满4年。 已获得非本专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公证员或专职律师参加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公证员系列报考人员须在本市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1年以上,律师系列报考人员须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年以上,并经业务考核合格。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通过全部应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