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很多城市的老房子都因城市规划被拆迁,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发放比较有政策性,比较复杂, 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分割的争议越来越多。同时,我国现行的立法对拆迁安置房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探讨以下 (一)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 ,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原所有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即所谓的“万变不离其宗”拆迁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本人认为这种情况仍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因素。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当然具体补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考虑拆迁政策具体规定的人口利益、另一方参与缴纳房款、装修等综合情况、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去认定具体补偿的数额。 (二)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实践中,经常碰到有的父母为了防止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需缴纳大量的税费,在拆迁安置房登记的时候就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一方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此种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承租婚后购买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