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系转移接续办法》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部分地区很恶心,单独出台文件要求出具医疗保险转移凭证。通常,开具医疗保险转移的凭证是到当地医保管理机构开具。如果是五险合一的地区,直接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