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这一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来决定子女应归谁抚养。
具体说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方没有抚养能力,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生活;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等。
(3)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5)在《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我国婚姻法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到律师免费咨询处问,他们可以很详细的告诉你怎么做的。
你是男方 还是女方?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在哺乳期内的一般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考虑哪一方的抚养条件更好对孩子健康成长及教育更有利。从你说的情况看,孩子基本是由你抚养,对方每月支付一定得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