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