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余值的问题

2025-02-22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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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租赁到期,退还资产的担保余值差额,由承租方享有,融资租赁资产80,资产减值损失20 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出租方,未担保余值就应该为30,收回时的入账价值是80,资产减值损失20,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会计分录如下: 借:融资租赁资产 80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 借:营业外支出  (差额)1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70 贷:未担保余值30
  贷:营业外收入(差额)10 3,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构成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一项内容。因为承租人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所以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期满时出租人收回这部分资产余值。这里所指的“第三方”是指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即在业务经营或财务上与承租人有关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主要原料供应商、主要产品承销商、租赁资产出售方等。
  就出租人而言,担保余值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里的“第三方”相当于中介担保人,是指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各方,如担保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