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加盖单位公章.(打印件一式两份,尽量避免手写)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没备案的不需要提供)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或者法人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北京这边不需要)
另外进口付汇核销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也就是说,过去两个月也没关系.
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 8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材料: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函(需加盖公章),申请函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1;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公司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年度的财务报表。
2、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二)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
(三)托收项下
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
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
注意事项:
1、在北京地区试点期间(参看《关于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进口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汇〔2005〕403号文),企业仅需办理“异地付汇”和“真实性审核”两类备案登记;
2、对于“真实性审核”类别的备案登记,企业还需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
3、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口货物,或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该企业存储于保税监管区域的货物,在付汇时,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另行提供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携带以上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凭外汇局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异地银行付汇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3、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申请材料:
(1)企业延期付汇说明函,格式自定,主要内容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未付金额、延期付汇总额、延期原因、延期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公司公章;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签约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之后,付汇时间超过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但不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单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未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或者签约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距报关单进口日期超过90天(含90天)的情况,企业须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起的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并填写《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无需企业加盖公章,可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直接领取并填写)。外汇局在《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加盖业务监管章并退企业。企业在银行办理货到汇款业务时,将该表的二至四联连同其他结售汇管理规定的单据提交至银行。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出具进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领取),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单位名称、经营单位代码、预录入号、报关单号、进口日期、商品名称、HS编码、数量及单位、币种、单价、总价、海关监管方式简称、监管方式代码和经办人签字、日期等信息;
(2)电子口岸IC卡;
(3)企业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需补制的报关单编号及预录入号、报关单丢失的事实、该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或核销的事实和公司公章)。
办理流程:
企业进口报关单遗失,若自进口报关之日1年以内,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若超过1年且未超过3年,进口企业首先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携带电子口岸IC卡、企业说明等资料前往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最后企业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5、办理差额核销报审(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不适用)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除提供办理正常核销报审业务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存在差额(包括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但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额占比不超过2%(含2%)的,企业可凭差额核销说明函(主要内容包括:差额数、合同号、差额原因和公司公章)、进口合同和其它核销凭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对于超过限额的,需按照业务情况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额核销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汇局内部逐级处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审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凭备案表付汇的提供)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IC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可以小于报关单金额,不允许大于报关单金额!
是,电子口岸的操作员卡!
1.核销要带: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电子口岸IC卡。缺一样都不能核销。
2.预付、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都需要到外汇局核销,货到付汇项下在银行就可以直接办理,不需要去外汇局。
3.信用证项下付汇的应该叫“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就是你所说的付汇申请书,现在代替了核销单,在核销表上核销单号那项填22位的申报号码即可。
4.你在本地银行付汇的话不需要用到备案表,也不用理会。那个是在外地银行付汇时才需要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