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本条规定,原告如果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予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予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