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11.1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决定,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已经拓

2025-01-05 1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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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坚持现有受案范围不变的基础上,新《行政诉讼法》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和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如违法摊派劳务),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同时对权利的保护扩大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教育权、姓名权、劳动保障等权利)、行政协议(即行政合同)也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民告官”的门槛,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防止行政滥权和行政不作为。同时还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公民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

具体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回答2:

我觉得没有,因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上是立法行为,而在修改决定中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大概其目的主要是针对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文件来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例如某个县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条例》出文非法征用土地,这在原行政法诉讼中既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又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很难介入此类案件,现在通过修改,法院便能找到司法根据受理该类案件。

回答3:

我没看到相关材料,不敢乱说,但是以前就可以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