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的法定医学证明。为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补证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合1995年6月8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在此之前出生的婴儿,则到原助产单位办理婴儿出生证明单,作为申报户口或办理公证的依据。
二、 遗失证补办要求 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随带的证件: ① 接产医院证明。证明孩子出生的时间、母亲怀孕的孕周、分娩方式、孩子出生的性别、体重、身长等情况; ② 未申报户口者须有父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及父母双方身份证; ③ 已申报户口者须带父母户口簿; ④ 补证申请。 2、在未报户口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藉登记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由发证单位保存。
三、家庭接生或非助产技术服务定点单位出生的新生儿,补证需提供下列证件: ① 监护人持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所属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② 为该新生儿接生的单位或家庭接生员出具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内容包括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出生时健康状况、身长、体重等相关内容; ③ 父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 ④ 同时填写“亲子关系声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均须由父母亲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持委托书,带身份证)办理。 本规定从2003年8月6日起执行,原补证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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