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