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的中国古代

2024-11-28 19: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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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时期实行的是封国建藩的地方行政体制,诸侯虽然具有地方长官的属性,但仍保留着相对的独立性。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为中央政权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还表现在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对地方的统属关系所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称为郡县制。西汉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兼有封国制。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威胁。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在漫长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曾出现过: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州、郡、县,或路、府、县,或道、府(州)、县三级制;省、路、府、县,或省、道、府、县四级制。
由于县一级的行政权力机构有千余个,中央难于一一控制,因此,在县以上再设一级政权,以监督县的工作,对中央负责。这样,就形成了犹如一张大网,逐层布下,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的三级或四级政权形式,而提控网纲的是皇帝。
在地方权力的分配上,历代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权力,使之各有其主,并且使地方官吏之间互相制约。比如,秦代在郡中设有守、尉、监,把行政、军事、监察诸权分立;省设正、副两名长官相互制约。在正、副长官之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分别设置相应的官署机构,在长官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长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规定的任期和籍贯回避。
在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县以下的建制无多大变动,但在省一级则有几次较大的变动,这反映出,朝廷既要紧密控制各省的一应行政权力,将财权、军权、司法审判权尽可能集中于中央,但在实际统治中,又深感地区分散辽阔,不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实难充分并较好地履行统治职能。为此,在500多年中,随形势的变异,一再对省级行政制度作了实际上的重大调整。
明朝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
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