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使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按照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①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②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③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形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
等消费品;
②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