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二级不对应伤残等级。
重伤二级是刑事司法鉴定结论,是按照受害人遭受伤害的原发性创伤,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的鉴定结论。
伤残等级,是适用于民事赔偿的鉴定结论,是按照受害人经过治疗之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评定的鉴定结论。
重伤二级与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标准不同,鉴定时机和目的不同,无法对应的。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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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二级可以构成高级别的残疾,也可能构成低级别的残疾(或不构成残疾),伤情等级与伤残等级是不同层级关系。
伤残等级虽以鉴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