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在银行贷款写了紧急联系人是我,贷款人找不到了我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2024-12-02 05: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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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

紧急联系人不等同于担保人,如果本人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扩展资料:

责任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回答2:

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个概念:紧急联系人≠担保人。
紧急联系人,说白了,仅仅是在联系不上当事人时的紧急联系方式。

担保人,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你仅仅是“紧急联系人”的话,对你是没有多大影响的,即便贷款人因为还不上贷款而跑路,也不需要紧急联系人来负责。但是如果你是“担保人”的话,风险是比较大的,可能会偿还其债务。

如果你作为紧急联系人被骚扰催债的话,可以安装拦截软件,自动拦截陌生号码。如果对方持续骚扰,还对你进行威协时,你可以留好录音短信之类的证据,并明确告诉他再这样做就上法院告他。

回答3:

如果是招行贷款,不是担保人的话,是不承担还款责任的。

回答4:

没有,我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就是要你帮忙找到他

回答5:

没有!不是担保人只是会骚扰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