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一项财产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抵押时,财产变卖的价款分配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否则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