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如何适用特殊逮捕条件

2025-04-23 13: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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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特殊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义务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该规定第十七条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根据对上述条文的理解,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义务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标准的依据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而不是第六十条。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2、《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回答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义务的,可以予以逮捕。这两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较之第六十条规定的一般逮捕条件,理论上一般称之为特殊逮捕条件。但有意见认为,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批捕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其违反了相关的义务规定,也不应予以逮捕。对此,笔者认为,就上述情形而言,无论是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还是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状况看,都应当予以逮捕。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特殊逮捕条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特殊逮捕条件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该规定第十七条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根据对上述条文的理解,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义务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标准的依据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而不是第六十条。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条又进一步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义务规定“情节严重”予以逮捕的具体条件,这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适用特殊逮捕条件提供了可操作性。从设置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预期功能上看特殊逮捕条件的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的预期功能包括自由保障与侦查保障两个方面。自由保障,即在确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追诉的同时,允许其享有较大程度的自由,从而避免了羁押;侦查保障,是指通过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控制,保证其随时接受讯问和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条件。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案件,行为人又违反了相关义务性规定,如果不予逮捕,就不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到案,而很多案件,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就意味着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因此,从刑事诉讼法设置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预期功能来看,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特殊逮捕条件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上述两种预期功能,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找到其最佳结合点固然很好。但是,在现阶段我国侦查资源严重不足、侦查水平比较低下的情况下,“自由保障”和“侦查保障”这两项预期功能都应当存在最底线,当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义务性规定、严重妨碍继续侦查的情况下,对其作出逮捕决定是非常必要的。实践中,有人担心,《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义务赔偿机关。而第十七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并不包含因公民违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而被逮捕羁押的情形。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完全可以将公民违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而被逮捕羁押的情形吸纳进去。 口汤涛 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