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36号)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无论采用何种返利方式(现金返利或实物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从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4]36号)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无论采用何种返利方式(现金返利或实物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从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