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煜茵:从企业人性化管理的角度考虑,企业不应该解除怀孕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对产假待遇问题,我很赞成郑女士的观点,如果张某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三期”待遇。
雷艳红:《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在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三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但“三期”内员工,究竟是指取得合法生育权的员工,还是像张某一样未婚先孕或者违法生育二胎,《劳动法》并没有区分。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衡量,企业不能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丁文纯:我仅就单亲母亲是否享受产假待遇问题加以讨论。单亲母亲应该分两类,一类是非婚生育的单亲母亲,另一类是婚生子女但在怀孕期间或生育后离婚的单亲母亲。对第一类单身母亲,我认为她不具有合法的生育权,因此她不应该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对第二类单身母亲,只要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三期”待遇。
周茜:我认为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该享受相同的权利。对“三期”内的员工来说,由于怀孕、生产和哺乳必然导致身体状况降低,需要通过必要的休整恢复身体机能,因此,企业应当批准“三期”内员工的假期。至于是否带薪或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应根据是否具有合法的生育权利而区别对待。
贾富春:从这个案例折射的问题看,我们应该搞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对“三期”员工保护的法律底线是什么?从《劳动法》的立法原则看,它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中间当然包括员工的合法生育权及相关的派生权利。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任何公民的生育行为都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因此,所有非婚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能与合法的生育者享受相同的待遇;另一个问题是应当把孕期检查假、产假、哺乳假与这些假期的待遇区别对待,虽然非婚生育和超生行为是不合法的,但胎儿或婴幼儿是无辜的,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另外,从保障女员工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企业应当允许女员工休产前检查假、产假、哺乳假。至于这些假期是否为带薪假期或者享受其他法律规定的待遇,应当按照是否为合法生育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