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现场异议答复建议:
1.在开标结束前,应当增加一个“异议与答复”程序。此程序要求:如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必须在开标现场提出,一旦开标结束,投标人离开了开标现场则不再有对开标提出异议的权利;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当场答复,并记录存档。
2.异议可以口头提出,答复可以口头作出,但需书面记录存档。《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并不要求投标人书面提出异议,也不要求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客观地说,由于开标时间有限,基本上不可能书面提出异议和书面答复异议。为了防止口头异议和口头答复可能出现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现场单独制作异议和答复的书面记录,并在答复结束后由异议提出人和答复人签字确认。
3.招标人应指派专门的“异议答复人”而不应由开标主持人兼任。开标结束后再答复或者在开标现场外答复均是违法和无效的,招标人有必要由专人在开标现场答复投标人的异议,开标主持人往往不了解项目情况,很难胜任答复异议的工作。现场的“异议答复人”应当是熟悉和了解项目情况的负责人,应当全程参加开标现场,掌握开标现场情况,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备快速及时答复投标人异议的能力。
4.当场答复即为有效,无需再做书面异议答复书,也不得在开标现场当场答复后再用书面异议答复书的形式改变当场答复的内容。
5.对于开标以外的异议(如对开标前事项的异议)应告知投标人另行提出,开标现场不予答复。
6.招标人对于非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并告知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反映问题或者投诉。
7.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拒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能对开标提出异议,告知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反映问题或者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此处所指的投标人只包括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原则上口头进行,需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标异议的提出和答复都必须在开标现场进行,开标程序结束后或者离开开标现场再提出异议或答复异议都是不合法和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未对开标现场 投标人提出异议及投标人的答复提出明确要求 。在实践中, 一般对投标人开标时提出的异议 和反映的情况,招标人只如实记录,但当场不作评审、不下结论、不作答复, 提交评标委员会判断。 《条例》确立了开标异议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允许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且要求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 一般 ,开标仅仅是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对于投标文件的效力以及响应程度的评审,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解决。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 招标人答复内容的深度是有限的, 如果仅仅是因为对开标内容有异议需要核实投标文件(如认为开标时的报价与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不一致,开标顺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等)时,招标人可以当场核实答复。但如果涉及投标人的实质性内容 或无权答复的 ,必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解决,此时可仅仅对投标人的“异议”回应“我们已经记录在案且将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判断”作为“答复”即可,而不能越权 或代行评标后当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