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来中国受了工伤有赔偿吗?

2025-04-02 09: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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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偷渡来中国工作中受伤由用工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
  偷渡来到我国的人,未取得我国公民身份或者未获得居留权的,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工伤。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由雇主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回答2:

偷渡是指自然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越过国界线或者通过法律上的拟制国界时,不从指定口岸通行或者不经过边防检查,或者未经出境许可、未经入境许可,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偷渡与工伤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与法律适用的竞合,偷渡人员受到职业性损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属地管理原则应该给与工伤赔偿。因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按照危害程度,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