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现金与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时,应编制付款凭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避免重复记账,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相互划转的经济业务,即:1、从银行提取现金或把现金存入银行的经济业务,统一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收款凭证。2、当发生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时,只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而不编制现金收款;3、当发生把现金存入银行的业务时,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而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所以,涉及现金与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时,应编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