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民法是私法,允许当事人协商。调解协议依当事人的意愿而订立,当事人可以放弃一部分权利,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替换原应履行的义务。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了。举例说明,某甲寻衅滋事打了某乙,某乙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法律规定应当支持某乙的诉讼请求。但是,经过调解,某甲诚恳道歉,某乙原谅,仅要求其正式赔礼道歉即可,双方签订协议,案件终结。双方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出于自愿又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以法律予以承认。此即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其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为30天,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三、撕毁案卷材料是一个大的概念,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该材料为重要证据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如果属于以此发泄不满的,属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亦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如果为无意或过失,则不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一种有意为之的妨害行为。
由于民法的私权性质,因此法不禁止既为允许。所以咯,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这一点与公法性质的刑法不同。
如果什么都符合法律
那就是教条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