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受伤,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受害人在获得任何一方赔偿后,均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因他人侵权受到的事故,受害者既可以获得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赔偿。但这种赔偿内容到底是怎样的呢?是双重赔偿还是差额赔偿,各个地区判定标准不一样,以合肥市为例。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
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十一:职工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的工伤,职工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无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的,凭确定无法取得赔偿法律文书或有权代理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在合肥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数采取差额补足的模式,作为代理方,代理角色不同,意味着你处理思路不同。如果你是受害者,可能考虑更多的是双重赔偿;如果你是用人单位,可能考虑的更多是差额补足方式。